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安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弘康安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变更申请书、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 10.2)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 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 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 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二、如果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 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 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已收取的初始费 用。

三、如果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四、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时起,本合同终止,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10.4)导致身故,我 们按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 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具体比例如下: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见 10.5)为 18 至 40 周岁,该比例为 16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至 60 周岁,该比例为 140%;

(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以下或 61 周岁以上,该比例为 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我们支付满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 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 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11)。

三、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 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 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 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 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12);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10.13)、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 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 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 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 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 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 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投资账户运作

4.1 投资账户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 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 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如下,资产在不 同投资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您和我们根据约定的投资计划确定,投资账户资金的 转换按照第 6 条第 6.5 款的规定进行。

弘云 1 号投资账 户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上 市权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和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 5%;上市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2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 资产的比例为 0-5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余额合计不高 于账户总资产的 7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余额、其他金 融资产的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账户总资产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 过账户价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弘云 4 号投资账 户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上 市权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和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 5%;上市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3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 资产的比例为 0-4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余额合计不高 于账户总资产的 6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 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账户总资产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 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稳赢 5 号投资账 户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上 市权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 5%;上市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2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 资产的比例为 0-5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余额合计不高 于账户总资产的 60%;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高于账户总资产的 75%;基础设施 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账户总资产 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4.2 投资账户管理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可在履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后 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 资单位,或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 账户价值不变。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 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管理。

4.3 投资账户评估

一、我们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 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

(一)投资账户价值 =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

(二)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确定。

(三)投资单位价值 = 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二、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 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4.4 投资单位价格和 年化收益率公布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投资单位价格与 年化收益率的关系如下:

本次的投资单位价格/上次的投资单位价格 = (1+年化收益率)*本次和上次投资单位价格评估相隔天数/365

(一)投资单位价格等于投资单位价值。

(二)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

(三)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

4.5 资产交易认可的 规定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见 10.14)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我们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 评估日,我们有权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 的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您进行相关交易。

4.6 特殊情况下交 易的规定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 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和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 则我们延迟执行您买入或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买入或卖出的投资单位将 按其实际被买入或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买入 或卖出金额。

4.7 巨额卖出申请处 理

如果出现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 10.15),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延迟执行您卖出 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 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卖出金额。

4.8 保单贷款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 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的保单账户价值 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天。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调整保单贷款最高比例。贷款利 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 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三、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超过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账户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贷款须提交保单贷款申请,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即趸交保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 您每次追加保险费的申请应符合我们当时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我们有权改变交 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6.保单账户管理

6.1 保单账户

一、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记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保单的具体情 况。

6.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 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该资产评估日 的投资单位价格。

6.3 投资方式选择

您在投保时或交纳追加保险费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约 定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6.4 投资单位数的确 定

一、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保险费将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分配到相应投资账户,买入 投资单位。您名下各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买入 的投资单位数=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我们将您在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买 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价格为确认保险费收到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对于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您追加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 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价格为确认保险费收到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 位价格。

6.5 保单账户投资资 金的转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将您保单账户中的资金从一 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按如下方式 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一)以转出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卖出转出的投资单位,得到转出金额。转 出金额 = 转出投资账户转出的投资单位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将转出金额按照投资计划规定的比例分配到转入的投资账户,得到转入投 资账户的转入金额,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买入投资单位数。

(三)转入投资单位数 = 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 /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本条所指的投资单位价格为我们收到转换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6.6 部分领取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领取 部分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按照收到部分领取申请的下 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剩 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您每次部分领取的金额将在扣除本合同第6条第6.7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给付。

6.7 费用收取

我们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本合同初始费用 比例为 0.3%。

资产管理费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 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产 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二)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 例为1.0%。在遵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资产管 理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但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0%。

退保费用

一、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二、退保费用为您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 一定的比例。本合同退保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 1 保单年度第 2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3%0%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收取项目外,其他费用均为零。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请,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

二、我们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按照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 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本合同第 6 条第 6.7 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 与我们达成一致后,我们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在保险合同上批注、 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给您。

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 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款项,我们将在您偿清 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

9.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 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 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款项,我们将在您偿清 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

9.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 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 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

10.2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5 到达年龄

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10.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8 无有效驾驶证驾 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0.10 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

10.1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10.1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 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13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 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10.14 交易

指由于保险费分配、投资账户转换所导致的购买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由于保险金领 取、部分领取、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 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10.15 巨额卖出申请

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 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 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