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百惠宝理财计划之认购协议

甲方(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乙方(即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招银前海金融”)发行的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购买百惠宝理财计划产品A类份额(份额类型说明详见产品说明书)。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金融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招银前海金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和发售的理财计划。金融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1.2 本协议:指《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百惠宝理财计划之认购协议》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1.3 产品说明书:指招银前海金融公布的、旨在详实说明金融产品内容的产品说明书。

1.4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5 甲方、投资者:指购买招银前海金融发行管理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标准的个人和机构。

1.6 乙方:指招银前海金融。

1.7 百度资管理财平台: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向其注册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线上交易技术支持,信息传递、披露与撮合,辅助结算等相关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包括“百度钱包”APP理财频道、“”APP及后续可能开发的其他平台或软件。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2.1 本协议与甲方所认购/申购百惠宝理财计划产品的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认购合同。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共同构成金融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2 有关甲方所认购/申购百惠宝理财计划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披露的产品信息为准。

2.3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上所认购/申购的招银前海金融发行的百惠宝理财计划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上通过点击确认方式签署本协议或办理相关业务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销售文件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2.4 甲方选择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交易的,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2.1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三条金融产品的认购

本产品不设认购期,投资者可在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时间内进行产品申购,详见本协议第五条和产品说明书。

第四条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

4.1 招银前海金融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金融产品资产,依法维护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2 招银前海金融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以专业技能管理金融产品资产,尽量使其在金融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招银前海金融将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4.3 甲方同意招银前海金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投资顾问、托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管理或服务机构(如有);同意招银前海金融或其授权机构以自身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如有);同意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费率和支付方式,由本产品项下资金向乙方及其授权机构支付与金融产品相关的费用。

4.4 为实现金融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授权招银前海金融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当金融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甲方同意授权招银前海金融以自身名义代表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向相关机构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

4.5 甲方同意招银前海金融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6 出现非由招银前海金融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招银前海金融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4.7 乙方应在银行开设资金托管账户,并将根据本协议募集的资金委托银行进行专项资金托管。

第五条金融产品申购与赎回

5.1 甲方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申购和赎回金融产品的,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5.2 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起点金额、上限金额和递增金额申购/赎回招银前海金融的金融产品。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乙方与甲方签署金融产品认购协议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申购对应的金融产品,甲方申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确认的结果为准。百度资管理财平台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招银前海金融的确认结果为准。产品持有人信息以乙方确认并在乙方系统中登记的内容为准。

5.4 投资者在乙方申购的金融产品数额超出乙方规定的单个投资者的申购上限或金融产品总规模上限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或乙方另有规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申购金融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并进行登记。投资者在乙方赎回的金融产品数额超出乙方规定的单个投资者的赎回上限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或乙方另有规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赎回金融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和变更登记。

第六条金融产品的终止

6.1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银前海金融可单方面终止金融产品,招银前海金融决定终止金融产品的,应不迟于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甲方: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金融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金融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金融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要求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的;

(4)因金融产品总规模持续低于预期或其他原因,招银前海金融合理判断产品继续运作在商业上不再经济有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6.2 金融产品终止时,乙方将按届时金融产品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并以此为限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6.3 原状返还:金融产品终止时,若本计划项下的投资运作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以金融产品投资资产现状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乙方一旦将投资资产交付给投资者,即视为乙方完成向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分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自金融产品认购/申购生效时起,享有金融产品投资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取得其金融产品产生的收益。

7.2 甲方保证认购/申购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甲方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7.3 甲方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认购/申购金融产品,不会突破乙方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将金融产品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7.4 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对金融产品项下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干涉乙方对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设立金融产品,并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金融产品的申请。

8.2 乙方应恪守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金融产品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并聘请托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为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

8.3 乙方为金融产品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有权向金融产品收取管理费。

8.4 金融产品存续期限内,乙方将对如下事件的信息向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

(一) 认购/申购金融产品的确认通知
当甲方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点击的方式有效提交金融产品认购/申购申请且乙方确认该等金融产品认购/申购申请后,乙方通过平台向甲方通知接受甲方的金融产品认购/申购申请,通知内容包括甲方此次认购/申购资金金额、理财收益起算日等。

(二) 赎回金融产品的确认通知
当甲方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点击的方式有效提交金融产品赎回申请且乙方确认该等金融产品赎回申请后,乙方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向甲方通知接受甲方的金融产品赎回申请,通知内容包括甲方此次赎回资金金额、预计到账时间等。

(三) 认购/申购和赎回金融产品的未成功通知
因各种原因导致认购/申购或赎回金融产品不成功的,乙方应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通知甲方,通知中应说明认购/申购或赎回金融产品不成功的原因。

(四)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约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他事项。

8.5 乙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融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权属登记等内容的权利。

8.6 乙方应将金融产品项下的资产与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产品的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独立核算。

8.7 乙方应保存金融产品项下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收益分配

9.1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分配收益。

9.2 金融产品的收益分配顺序:

(1)产品管理人(乙方)收取的管理费、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如有)及其他交易费用;
(2)投资者的理财收益;
(3)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第十条费用支出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如有)。费用可由乙方从产品资产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十一条税收处理

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12.1 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

12.2 甲方应定期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查询所认购/申购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电脑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中断、停顿、延误或数据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2 发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通讯或电脑系统突发性故障等情形)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认购合同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认购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3.3 因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导致双方不能履行认购合同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认购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原因的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 甲方因投资金融产品与乙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将纠纷提交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且实际可履行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14.2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五条协议的生效

15.1 本协议自甲方在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上通过点击确认方式签署,并经乙方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