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百惠宝理财计划
【产品编号】: BDBTG-20161205-00-001
【产品管理人】: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西安春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理财币种】:人民币
【产品风险评级】:较低风险
【适合客户】:本产品适合经风险测试评估,评定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客户购买。
【申购起点】:人民币1000元,超出部分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百度资管理财平台】: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向其注册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线上交易技术支持,信息传递、披露与撮合,辅助结算等相关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包括“百度钱包”APP理财频道、“”APP及后续可能开发的其他平台或软件。
【申购与赎回】: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开放申购和赎回。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和“理财计划赎回”。
【产品成立日】:指产品管理人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宣布本理财计划发行成功之日。
【产品存续期限】:本理财计划不设置固定存续期限。(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需要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产品规模】:本产品总规模不设下限,上限以产品实际存续规模为准。
【本金及收益】:本理财计划不保证本金,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设止损点。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均为本理财计划的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的有效申请日。工作日15:00前提交的申请,对应有效申请日为该工作日;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对应有效申请日为下一个工作日。T日的申购、赎回即指以T日为有效申请日的全部对应申购、赎回申请。
【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T-n日】:指T日前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其他规定】:本产品同时分多期发行,单期产品持有者人数不超过200人,各期之间享有相同的收益。
二、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产品管理人为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前海金融”),招银前海金融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
三、投资运作
1.投资范围
本产品募集资金最终的投资范围包括以下:
(1)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货币市场基金、不超过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正/逆回购以及流动性资产为投资标的的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流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ABCP等)、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类产品以及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单个客户的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和多个客户的特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以及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
(4)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及以权益类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产。
2.投资顾问
本计划项下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产品管理人聘请西安春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理财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计划项下资金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并向投资顾问支付投资顾问费,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本协议约定相违背。
关于产品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约定,以产品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为准。
四、本金及理财收益
1.本理财计划招银前海金融不承诺理财本金和收益保证。
2.理财计划收益率
(1)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本理财计划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招银前海金融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扣除相关费用后,下同)。该收益率仅供客户购买时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计划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招银前海金融对本理财计划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理财计划费用包括产品管理费、资金托管费、投资顾问费和其他费用(如有)。
(2)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遇非交易日的,非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适用前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例如:投资者周一赎回理财计划,周六及周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及周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按周五(若前一交易日为周五)的收益率计算)。
(3)理财计划收益率的公布时间:招银前海金融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于每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公布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
3.理财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1)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结转”。本产品以投资者当日日终的本金余额为基准,计算当日投资者理财收益并结转为下一日本金,不作实际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3)投资者每日收益计算方式:R=E×X%/365,R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者理财收益,E为投资者当日日终的本金余额,X%为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化)。
(4)T日申购的金额,经确认申购成功后自T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金额,经确认赎回成功后自T日起不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五条第2款。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购协议的约定以及对产品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及时在百度资管理财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4.理财收益的测算示例:
(1)投资者为正收益:如投资者当日日终持有本理财计划50000元,当日理财计划收益率为2.1%(年率),则该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为:50000×2.1%÷365=2.88元。
(2)投资者为负收益:如投资者当日日终持有本理财计划50000元,当日理财计划收益率为-2.1%(年率),则该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为:50000×-2.1%÷365=-2.88元。
(3)投资者周一赎回理财计划,此前的周六及周日为非交易日,如果周五(若周一前一交易日为周五)的收益率为2.3%(年率),则周六及周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均按2.3%(年率)计算。
(4)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率为零甚至为负,投资者在赎回或者本理财计划终止时有可能损失理财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理财计划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规则
(1)“金额申购,金额赎回”,即本产品的申购和赎回均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或赎回本产品;
(3)申购实时扣款,申购起点金额为1000元,超出部分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4)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最低赎回金额为0.01元,赎回金额须为0.01元的整数倍。单个投资者单日赎回上限为500万元。
(5)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
(6)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于T+1日前(含T+1日)进行确认;申购金额经确认成功后可进行赎回。
(7)巨额赎回:T日净赎回申请金额(赎回申请金额扣除申购申请金额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投资者本金余额的20%时视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组合流动性情况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措施,即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投资者本金余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理,当日赎回申请的接受原则为时间优先原则;同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后续赎回申请,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重新开放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日期并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向投资者发布公告。
2、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1)投资人申购本产品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产品管理人确认申购时,申购生效。若产品管理人确认申购失败,申购款项将于产品管理人确认申购失败之后3个工作日内划回投资人资金账户。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申购有效申请日和理财收益起算日对应关系如下:
投资者申购申请日 | 对应申购有效申请日(T日) | 对应最迟申购确认日 | 对应理财收益起算日 |
周一0点后至周一15点 | 周一 | 周二 | 周一 |
周一15点后至周二15点 | 周二 | 周三 | 周二 |
周二15点后至周三15点 | 周三 | 周四 | 周三 |
周三15点后至周四15点 | 周四 | 周五 | 周四 |
周四15点后至周五15点 | 周五 | 下周一 | 周五 |
周五15点后至周日24点 | 下周一 | 下周二 | 下周一 |
如周一至周五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有效申请日及理财收益起算日,相应有效申请日后一工作日为最迟申购确认日。
(2)产品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产品管理人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的赎回生效后,产品管理人将在T+1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资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赎回有效申请日和赎回款项支付日对应关系如下:
投资者赎回申请日 | 对应赎回有效申请日(T日) | 对应最迟赎回确认日 | 对应赎回款项支付日 |
周一0点后至周一15点 | 周一 | 周二 | 周二 |
周一15点后至周二15点 | 周二 | 周三 | 周三 |
周二15点后至周三15点 | 周三 | 周四 | 周四 |
周三15点后至周四15点 | 周四 | 周五 | 周五 |
周四15点后至周五15点 | 周五 | 下周一 | 下周一 |
周五15点后至周日24点 | 下周一 | 下周二 | 下周二 |
如周一至周五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有效申请日,相应有效申请日后一工作日支付赎回款项。
六、产品费用计算
1.产品管理费:产品管理费费率为0.1%(年化),自产品资产中收取,计算公式为:H= E×0.1%/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E为当日日终投资者本金余额。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在产品运作期内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产品管理人支付。
2.资金托管费:资金托管费由管理人承担。
3.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为投资顾问向理财计划收取的浮动费用,即产品管理人将每日理财计划投资运作总收益扣除投资者理财收益、产品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后剩余部分计提作为该日的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方式为:投资顾问费=理财计划资产投资总收益-按照披露的理财计划收益率计算的投资者理财收益-产品管理费-其他费用(如有)。投资顾问费每日计提,在产品运作期内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顾问支付(如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在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
5.其他:资产投资总收益需优先扣除相关法律规定的税费以及上述费用(除投资顾问费)后,再分配本金和收益。对拟分配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招银前海金融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但若国家法律要求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要求缴纳收益所得税,招银前海金融有权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招银前海金融所代缴税费将从投资者理财收益中扣除。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购协议的约定以及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相关方协商一致,招银前海金融有权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由招银前海金融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向投资者披露。
七、风险揭示
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百惠宝理财计划之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八、信息披露
产品管理人通过百度资管理财平台进行该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双方理财关系不成立或产品管理人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申购本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产品管理人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产品的投资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产品管理人损失,投资者应赔偿产品管理人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产品管理人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产品的投资关系的其他情形。
2、认购合同违约
(1)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投资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交易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为投资者违反产品认购合同,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产品或本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代表本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产品资产。
(3)认购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管理人的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由认购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将纠纷提交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认购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仲裁期间,认购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且实际可履行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3、理财计划的终止
(1)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银前海金融可单方面终止本理财计划,招银前海金融决定终止本理财计划的,应不迟于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投资者: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计划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计划的资产安全;
3)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要求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的;
4)因理财计划总规模持续低于预期或其他原因,招银前海金融合理判断产品继续运作在商业上不再经济有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2)理财计划终止时,招银前海金融将按届时理财计划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并以此为限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3)原状返还:理财计划终止时,若本计划项下的投资运作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招银前海金融有权以理财计划投资资产现状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招银前海金融一旦将投资资产交付给投资者,即视为完成向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分配。
十、特别提示
(1)本产品说明书为《百惠宝理财计划之认购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产品认购合同,与《百惠宝理财计划之认购协议》不同之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2)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计算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4)本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5)本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6)本产品说明书由招银前海金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