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百信银行智惠存产品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在北京市朝阳区共同订立。

甲方:

身份证号:

签约账号:

开户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鉴于甲方(以下简称“您”或称“客户”)向乙方(以下简称“中信百信银行”或“我行”)申请开通本合同项下的“百信银行智惠存”服务(简称“本服务”、“智惠存服务”或“智惠存”),我行诚恳地建议您:在我行网站、网银、合作机构平台或其他与我行相关的软件客户端(简称“银行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任何银行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通本服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粗体及加下划线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合同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如有疑问,烦请致电我行客服电话【400-818-0100】。

您同意,我行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银行平台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合同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也将遵循变更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合同内容,您应在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

第一条 智惠存服务

智惠存服务是指我行为您提供的一款资金管理工具,为您提供资金的存入以及支取服务。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须已注册我行结算账户并符合我行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存入

1.1 您可以通过本服务主动将您在我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以银行平台页面展示为准)中的可用人民币资金存入智惠存,以实现将活期存款转存电子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同时,您也可以根据银行平台设置的流程及规则委托我行系统自动将您在我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中的可用人民币资金存入智惠存,以实现将活期存款自动存入定期存款。

1.2 本服务项下定期存款的最小起存金额(“起存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元整]。如您活期账户中的可用资金或他行转入资金少于起存金额,您将无法使用本服务。

1.3 本服务项下定期存款的存期为五年。您可以在银行平台页面查询相关存款信息,我行在本服务中将不向您提供纸质存单。

1.4 本服务项下定期存款到期后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我行五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的情况根据本合同约定计息,本合同未约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5 您理解并在此确认,我行有权随时设置、调整您在本服务项下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及累计存入和持有的定期存款本金最高限额,具体限额以我行在银行平台的相关页面展示的为准。

二、支取

1.6 支取定期存款时,我行不支持以现金方式提取相应款项。同时,您应遵循如下规定:

(a) 到期支取模式。我行将在该笔定期存款到期日的24:00(北京时间)前(以银行实际账务实践为准),自动将该笔定期存款到期支取的全部款项本息贷记至原存入活期账户,您无需主动进行操作。到期兑付结息时执行的利率为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我行五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

(b) 实时支取模式。在该笔定期存款到期日前,在您选择实时支取本服务项下定期存款时,对于已支取部分存款,我行将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剩余未支取部分的存款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我行五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计付利息。

(c) 盈利支取模式。在该笔定期存款到期日前,您选择盈利支取定期存款的,即表示您同意按银行平台展示的“今日支取收益率”将该笔定期存款项下的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您需要就该等转让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另行签署《定期存款收益权转让及定期存款质押合同》(“定期存款收益权转让合同”)。该等收益权转让的具体要求、条件及流程(包括付款流程)以收益权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准。如您选择转让该笔定期存款项下部分本金所对应的收益权,则表示您授权我行根据您申请转让的本金数额,自动将该笔定期存款拆分为两笔定期存款,即包括一笔收益权转让项下所对应的定期存款和另一笔未转让部分金额所对应的定期存款。您理解并同意,我行可以不在银行平台页面展示已经完成收益权转让的定期存款。

1.7 为避免歧义,已经全额支取的定期存款、部分支取的定期存款中已经支取的部分,不能进行收益权转让。为收益权转让之目的而拆分的定期存款,拆分后的定期存款的起息日、存期、到期日、利率均不受影响。

1.8 您理解并在此确认,我行有权在银行平台对上述支取方式设置、调整命名,具体命名方式以我行在银行平台的相关页面展示的为准。盈利支取是对收益权转让支取方式的统称,也可以采用支取、转出、取出等用词,具体用词以我行在银行平台的相关页面展示的为准。今日支取收益率是对收益权转让支取方式下收益率的统称,也可以采用支取收益率、收益率、最新利率、提前支取利率等用词,具体用词以我行在银行平台的相关页面展示的为准。

第二条 质押记录及授权

2.1 为进行本合同第1.6(c)条规定的收益权转让之目的,一旦您提交该等收益权转让申请,您在此授权我行直接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作为收益权潜在的受让方)披露注册账户和相应的定期存款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状态、余额、存期、利率、到期日、自动转存标识以及冻结止付标识,以及有权机关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的情况。

2.2 根据本合同第1.6(c)条规定进行收益权转让后,您同意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作为收益权的受让方)可以根据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相应的授权条款或您另行作出的授权文件,以您的名义,代表您发出与原存入的活期账户和/或定期存款的相关指令,我行视该等指令为由您本人发出的指令,并将据此执行,我行无义务进一步审核其真实性,亦无义务另行获得您的同意及确认。

2.3 根据本合同第1.6(c)条规定进行收益权转让后,您同意我行根据收益权转让合同相应的约定对您已经进行收益权转让的电子定期存款的质押状态予以记录,并仅根据本合同第2.2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您的名义,代表您发出的指令。除此之外,我行将拒绝接受任何其他支取、划转指令。

第三条 服务约定

3.1本合同第1.6(c)规定的收益权转让,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您提供并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您签署相关协议,如因前述交易中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产生纠纷的,我行将协助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但并不为此承担责任。

3.2本合同第1.6(c)规定的收益权转让,我行仅根据指令划转资金,对相应电子定期存款的质押状态予以记录,不参与收益权转让的操作与管理。

3.3本合同第1.6(c)规定的收益权转让,是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通过银行平台向您提供的服务,您认可并同意,如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不再提供收益权转让服务的,您同意我行按照《储蓄管理条例》、本合同规定及监管要求为您办理本服务项下定期存款支取业务。

3.4未经我行的书面同意,您不得将定期存款的收益权转让给未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范围以银行平台展示为准。

第四条 《中信百信银行服务协议》和《中信百信银行隐私政策》的可适用性

《中信百信银行服务协议》和《中信百信银行隐私政策》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智惠存服务。但本合同的约定与《中信百信银行服务协议》和《中信百信银行隐私政策》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6.1 本合同自您在银行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由我行确认为您提供本服务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监管或司法部门认定为无效或不再适用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